11月1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三十七条,主要包括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规放置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这是南湖公园智慧停车场负一层。惠州日报记者杨建业 摄 我市停车场总体分为三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飞速发展,汽车出行已成为群众主要出行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截至今年10月,全市汽车保有量突破150万辆,我市公共区域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较为滞后,导致中心区特别是核心区以及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场所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不但影响了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也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此,通过立法对停车场建设与管理予以引导和规范,对我市破解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幸福感十分必要。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并于10月11日正式颁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我国对停车场分类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办法》借鉴了国内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停车场进行了定义,将我市停车场总体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三类。其中,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含由公安交警部门划设的限时停放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以及当前由市交投集团进行收费管理的收费停车泊位。 同时,《办法》也改变了过去政府部门部分职责交叉不清的现象,实现规范化管理,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道路违法停车行为查处等工作。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确定的具体职责以及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仅公安机关可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要求,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公园、景区、大型商圈、城市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针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上,《办法》对其提出了管理要求,其中若实行收费管理的,则收费标志牌设在停车设施入口正面及缴费地点的醒目可读位置,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求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位标线;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等条件。 该《办法》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运营要求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其中包括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缴纳道路停车服务费、在允许停放时段停放车辆、在停车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按照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禁止在道路停车泊位上清洗、修理车辆 之前,在惠州中心区重点区域道路内,虽然我市相关部门曾多次联合开展清障行动,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且难以落实到位,个别商家或个人违规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反规定放置地桩、地锁、石头、家具、水泥墩、反光锥、非机动车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道路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故意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标线、标识、设备和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地桩、地锁、石头、家具、水泥墩、反光锥、非机动车等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共停车场未将停车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惠州日报记者刘豪伟 采用旨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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