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教育良好生态。看要点梳理。↓
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
1.学校要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
2.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3.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4.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5.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6.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7.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
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8.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9.学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10.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
11.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13.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14.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15.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16.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17.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8.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19.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21.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22.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23.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
24.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25.各地要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
26.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强化配套治理
27.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8.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29.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扎实做好试点探索
30.在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沈阳市、广州市、成都市、郑州市、长治市、威海市、南通市为全国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试点,试点内容为以下所列内容:
(1)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2)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3)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
(4)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5)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6)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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