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北端,是广东省历史名城,古称循州、祯州,有1400多年的建制历史,自古以来就是东江流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1949年10月14日下午,惠州解放,同年12月,惠州镇人民政府成立,为惠阳县人民政府所辖。新中国成立后惠州的建制,于1958年6月由镇改为市(县级);1959年5月由市(县级)改为镇;1968年1月由镇改为市(县级);1988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撤销惠阳地区行政公署,原惠州市(县级)升格为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惠州地区的贯彻实施,经历了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历程,并随着惠州建制的变动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相应调整和完善,不断走向成熟。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中央的倡导和督促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民主建政的高潮。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制度已被确定下来,但由于当时实行普选的条件尚不成熟,就采取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种过渡形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一是出席会议的代表由各界人民协商产生,其中一部分由人民政府邀请;二是并非政权机关,而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府联系群众和传达政策的协议机关和咨询机关,只有在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才成为过渡性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与文件规定,惠州镇于1950年2月召开了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0年12月,共召开4届共5次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镇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工作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建立镇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基础。
1953年,新中国在经济上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的同时,在人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开始迈出新的步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这次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普选活动中,惠州镇于1954年5月完成了镇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召开了惠州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镇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至1963年9月,惠州镇共召开了5届共5次人民代表大会。在此期间,由于惠州镇的建制曾由镇改为市(县级)、又由市改为镇;市、镇人民代表大会混合计算届次,因此,在1958年5月召开的惠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又算作惠州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挫折和破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1966年到1977年长达12年的时间里没有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名存实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
1968年1月,惠州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根据1975年《宪法》关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规定,又算作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期由1968年1月至1981年5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于1977年开始逐步恢复活动。197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80年底,惠州市(县级)完成了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于1981年6月召开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革命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选举产生了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1988年市改区前,惠州市共召开5届共10次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三届开始每届设立常务委员会。
1988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撤销惠阳地区行政公署,惠州市升格为地级市,原惠州市改为惠城区,属惠州市所辖。同年5月,惠州市完成了升格后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于6月召开惠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延续升格地级市前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次),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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