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中介在中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是提供协调办事性质的中介服务,前不久,来自北京的邢先生来惠州处理卖房事宜,不过最终交易陷入僵局,因为他觉得中介有失公允,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呢,我们一起来看。
邢先生来自北京,是位作家。2011年,他在惠城区鹅岭西路宝乐园小区购买了一套41平米的房子,方便父母冬季来南方过冬。因为家中变故,今年年初,邢先生计划卖房。
经过层层筛选,邢先生选中了惠州市嘉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售自己的房子,很快,嘉诚房产便找到买主叶女士,4月8日上午,在居间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出让标的总价40万元,叶女士先交纳3万元定金给邢先生,首付8万元,后期再贷款29万。可还没过高兴劲,中午邢先生便接到居间方的电话提醒。
房屋业主 邢先生
4月8日中午,买方就通过居间方电话给我,说如果贷款购房资格办不下来,那么就要求我退还,三万定金给买方,我要不退,买方就要撕毁上午签订的三方协议。
邢先生认为,如果叶女士无法办理贷款,应该叶女士违约才对,怎么到头来,自己还要被叶女士起诉呢?
房屋业主 邢先生
国家规定就是个人没有购房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他是不应该去找居间方去办理贷款资格的三房协议的,而且国家规定,房地产中介要从源头把关,拒绝没有贷款资格的人签订或者代理别人签订贷款的三方协议。
邢先生表示,叶女士跟他签订的合同,那房屋就是要过户到叶女士名下,叶女士现要求将房屋转在其父亲名下,这让邢先生接受不了。记者查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买方为叶女士一人。 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补充条款中,记者看到,第2条补充内容为该房办到买方指定人的名下。不过,交易中邢先生就要求该房落户必须落在叶女士名下。
惠州市嘉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李远强
我们认为这个不太合理,因为我们在合同里面已经有约定了,在签订的合同的时候,已经事先进行了声明,并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后,要求来变更买家。
同时,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如果买方因国家政策原因贷款未成功,则定金退还给买方。中介认为,这些都是三方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买方并不存在违约。
惠州市嘉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李远强
跟他们买卖双方做个协调,尽量让他们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让交易顺利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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