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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一男子用透明胶带捆绑并强奸前女友,被重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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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男子王某波在惠州市大亚湾区与一女子王某某谈恋爱,二人分手后,王某波仍不死心,违背王某某意愿强迫和其发生性关系,并强迫王某某说出微信支付密码,转走其现金7万余元。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王某波获刑13年。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王某波湖北人,出生于1975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4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波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粤139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波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行为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波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3587元。三、缴获的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王某波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今年3月19日,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波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居,2020年6月8日,两人分手。同月24日21时许,上诉人王某波在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小区天台处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回到被害人住处房内。



回房后,上诉人王某波使用透明胶带捆绑王某某,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接着,王某波胁迫王某某说出微信交易支付和工商银行卡的密码,并通过上述密码将王某某微信账号里的73587元分四笔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里。



次日3时许,王某波拿着王某某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到澳头北澳大道农商银行ATM机查询、取款,但因密码输入错误而未得逞。



综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都讯 记者 郭秋成,采用旨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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