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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人,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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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0: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湾湾 于 2020-2-3 10:44 编辑

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
专家们天天都提醒
隔离观察工作一定不可麻痹大意
否则就会前功尽弃
但就在这当下
有人瞒报
还拒不配合隔离

近日
武汉母女因违反隔离规定!

在浙江双双被确诊!

房东被罚行政拘留5日


还有
湖北旅客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入住!
温州一家旅馆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及进行的监督检查,如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等。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来源:大亚湾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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