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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严控中介市场!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许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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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8: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中介违规行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不利影响,维护中介活动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执业备案制度。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须到房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派驻的中介人员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中介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佩戴备案信息卡,并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未佩戴备案信息卡的,一经发现将对中介机构及有关的中介人员各扣减诚信分5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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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为未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提供再行转让的中介服务;严禁发布、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消息;严禁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通过抬高合同价款售后返佣、返现等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操纵市场价格。


四、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明码标价,对服务内容设定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向交易双方虚报交易有关费用,利用“包干费”、“包办费”等形式赚取交易费用差价。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采用市中介行业协会推荐的居间合同范本;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诚意金”的,应与意向购房人签订诚意金协议,协议应包含诚意金转为定金、诚意金退还及不予退还的具体条款。严禁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利用“霸王条款”侵吞购房人诚意金。


六、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给客户造成可预见的损失的,除能证明是客户的原因所致外,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退回不当得益、负责追偿。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如有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房管局将予以严厉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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