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处惠州“海景房”的购买,深圳一女子与开发商于惠州当地法院互诉,法院去年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须退还100多万元预交房款。这名购房人称开发商目前尚未退款,恐有拖延嫌疑。开发商方面则解释称,完成退款流程须双方配合,希望客户理解。
1“被开发商套路了”
2014年,深圳的张女士在惠州 大亚湾附近购置了一处房产。签订合同时,张女士已经支付了定金和一半的房款,共计130万余元。张女士说,自己当时要求房子一定要看得到海,而销售人员也承诺房子是海景房,“保证能看到大海”; 但自己要求先看一眼房子时,销售人员却称不能提前开放给买方查看。
然而张女士称,签署购房合同后,在自己的强烈要求下,销售人员带她到惠州看到了实体楼房。据张女士提供的照片,从她购买的位于13层的房间向外望去,视线会被中间的一排大楼遮挡,仅在楼间道路的空隙处可以看见海域。张女士认为,这并不符合海景房的定义,自己是被开发商的销售手段“套路”了,遂要求退款。
张女士表示,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她便始终没有支付剩下的房款,最终反而是开发商起诉自己违约,而后张女士也提起反诉,两案合并审理。据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开具的民事判决书,张女士及开发商均起诉对方违约,开发商诉称张女士逾期未交付房款,而张女士诉称开发商销售阶段存在欺骗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张女士仅提供相片证明,无法证实开发商有根本违约的情形,这一请求不予支持。据判决内容,解除开发商与张女士的购房合同,张女士须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8万余元,而该违约金在张女士已经支付的房款中扣除,开发商须向张女士退回余款106万余元。 2还没退款?开发商称须走流程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张女士及开发商均未提起上诉。然而近日张女士向记者反映,法院虽然判处开发商退回房款,但开发商始终未予执行,自己从2月8日收到判决书至今,始终没有收到退款。
对此,开发商表示,其与张女士签署购房合同后,已按照政府的规定,在惠州房管局进行了合同备案;如要为张女士办理退款,需要双方前往惠州房管局申请撤销合同备案,而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双方必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并加盖法院的生效章。
开发商解释,法院判决书于2月8日送达,在上诉期满后于2月24日生效,但开发商其后拟向法院申请加盖生效章时,发现判决书将张女士的名字写错一字,于是重新联系法院出具判决书,直至3月9日才拿到加盖了法院生效章的判决书。对于判决书名字写错一事,记者也已向张女士确认。
开发商表示,对于张女士的退款要求,公司从未有意拖延,张女士要求退款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但退款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希望张女士理性对待。如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公司将第一时间办理退款。
开发商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需要她来配合我们,一起拿着判决书,去房管局解除备案”,但是公司多次与张女士沟通却效果不佳。
对于开发商的回应,张女士表示不认可。她说,去惠州房管局解除备案一事,实际上是开发商方面不配合。“我钱在他们那里,现在急着用钱,怎么可能不配合?”因此,张女士对于自己最后能否收到退款仍然十分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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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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