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登陆网上京东商场,以2788元的价格购买11台苹果牌ipad AiR9.7英寸平板电脑,以1688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苹果牌ipad mini 7.9英寸平板电脑,并要求将所购物品寄往大亚湾。被告人周某在收货后将平板电脑拿出来,用杂物调包并使用风筒、塑料薄膜封口机等工具将平板电脑的包装盒封好,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名义将12份调包的物品寄回,再申请退款。
截至2015年3月17日,京东商场已经向周某退还了6台苹果牌ipad Air 9.7英寸平板电脑和1台苹果ipad mini7.9英寸平板电脑的货款,共计18416元。因京东商城发现周某所退物品存在问题,拦截下其余5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的退款申请,未退货款为13940元。周某将调包得来的1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分别以均价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