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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这家伙够牛逼的,竟这样骗了京东18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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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7: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10月,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原本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却被周某恶意利用行骗。他在京东商城网购了12台Ipad平板电脑,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名义将货物调包,寄回京东商城申请退款,从中获利。周某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大亚湾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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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7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登陆网上京东商场,以2788元的价格购买11台苹果牌ipad AiR9.7英寸平板电脑,以1688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苹果牌ipad mini 7.9英寸平板电脑,并要求将所购物品寄往大亚湾。被告人周某在收货后将平板电脑拿出来,用杂物调包并使用风筒、塑料薄膜封口机等工具将平板电脑的包装盒封好,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名义将12份调包的物品寄回,再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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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3月17日,京东商场已经向周某退还了6台苹果牌ipad Air 9.7英寸平板电脑和1台苹果ipad mini7.9英寸平板电脑的货款,共计18416元。因京东商城发现周某所退物品存在问题,拦截下其余5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的退款申请,未退货款为13940元。周某将调包得来的12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分别以均价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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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是因商品信息不对称,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切不可为了贪图小利恶意利用权利。否则,可能会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江时报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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