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红牛”饮料的犯罪案件,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从2015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承租了大亚湾区内一偏僻祠堂瓦房,在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红牛注册商标的罐装饮料。期间,被告人袁某等7人在明知刘某生产假冒红牛饮料的情况下,参与了假冒红牛饮料的废旧盖清洗、灌装、封口压盖、包装、运输销售等分工。一个月期间,该团伙就累计生产假冒红牛饮料7806件 (每件24罐),涉案金额达103万余元。案发后,其中4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8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十个月到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后,8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延伸阅读 2014年以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1件81人。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件19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3件18人,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犯罪案件11件14人,给予制假售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和个人有力打击。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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