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大亚湾区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
《通知》还要求,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另外,《通知》还针对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相关注意事项作出进一步规范。
从购房者角度来讲,交了首付款完成网签,房子从法律上讲属于购房者本人,而不是属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样也能明确房屋的产权属性,对于开发商及时交房,保障购房者权益有积极作用。
不过,对房地产开放商而言,则意味着对开发商资金要求更高了。惠州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透露,开发商把预售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这是房地产业内的普遍做法。“这些资金使得开发商在资金成本上约束比较少,从而在开发上出现无节制和盲目的做法,但现在的政策打破了这个做法,使得商品房预售不得用于抵押,对于开发商来讲要强化资金和融资方面的能力,过度依赖抵押融资并不可持续。”该负责人说。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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