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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家家户户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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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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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石化区工业区(东至石化区东门楼,西至疏港大道,北至北环路(含精细化工区),南至滨海大道);
2.惠州港油气库区全部区域;
3.响水河工业区(东至龙山九路,北至龙海二路,西至龙山五路,南至龙海三路,茶山村);
4.以区管委会行政大楼为中心(东至疏港大道;南至进港大道到惠州港区(含沙田花园、皇庭波西塔诺、螺岭、澳头交警中队);西至中兴三路(含虎头山、金沙世纪城、新华联);北至疏港大道于中兴中路交汇处、中心中路于中兴北路交汇处以东、中兴北路于中兴三路交汇处以东)。

二、严禁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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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亚湾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知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七、各机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禁燃工作当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大事来抓,齐心协力共同创建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环境。

八、全体市民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事项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10。

(来源:大亚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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