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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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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09: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继前不久清理规范25个市直单位10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昨日,惠州市发改局网站“晒出”了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出了对22个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价格管理方式等,并强调“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个服务事项

    实行“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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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目录清单,是经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定保留审批部门现有项目的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惠州市发改局表示,编制和公布清单是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工作部署,落实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记者留意到,该目录清单列明了“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估”等22个中介服务事项。在价格管理方式上,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还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但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理念,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等行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

    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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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管理,审批部门经清理规范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市发改局明确,对确定保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该负责人介绍,此次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将根据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展,依据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等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过市发改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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