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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出台监管办法,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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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9: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日前印发《关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办法》提出,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扶贫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帮扶对象增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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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我市扶贫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以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2万元作为专项安排扶贫投入的标准数,由省级、市级、贫困人口属地县(惠东、博罗、龙门县)按6∶3∶1的比例分担。


  《办法》提出,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办法》指出,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从严惩处违规筹集分配使用扶贫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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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例如,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等情况,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此外,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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