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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物业能否强制收取装修押金?发改部门:可通过相关协议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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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09: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友“小张”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惠州是否明令禁止物业强制收取装修押金的规定?“小张”认为,物业收取这笔费用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若业主违规了,物业并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违约形式来替代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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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复称,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和市政府决定,我市在放开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上,放开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改革试点。放开物业服务收费后,由物业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与业主以协议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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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介绍,在放开之前,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 (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押金。据了解,放开后大部分物业企业收取的装修押金标准是每户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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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业主装修期间的违规行为,回复介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12种行为,当中就包含有装修过程不得发生的行为,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违反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醒,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物业企业为了约束业主进行规范的装修,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及相关公共部分不被违规拆改而向业主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以及如何退还等事项,可以通过相关协议进行明确。

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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