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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人注意:店门前和停车场不能设落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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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及店面门前不能设置落地广告、住宅楼宇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空置3个月的户外广告将被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6年……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近日,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正式施行。《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设置管理、设置与维护、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办法》则对户外广告设施如何经营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

11种情况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规定》明确了详细的监管范围,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仲恺高新区在内的户外广告,即通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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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一公交站两旁挂着亮丽的公益广告。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哪些要求?《规定》提出,应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不应设置落地广告;如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应按规定做好统一设置方案;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大方、主题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洁;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组织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
    《规定》还提出11种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如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利用住宅楼宇屋顶的;利用公益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等。

    广告设施存安全隐患将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根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管理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规定》详细明确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等行为。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即是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如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将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须公开交易

    根据《规定》,惠州市区利用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在上述场所原有的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挂牌竞价、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对此,《办法》对使用权交易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将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交易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提出,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除上述情况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时,如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办法》对中标结束后如何经营也作出要求,即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标者须按照交易文件和竞标结果签订书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如无理由逾期未设置或不按要求设置,则取消中标资格,由委托人重新委托交易。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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