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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惠州“五证合一”后社保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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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08: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月起,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正式全面推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据了解,目前惠州正积极推进此事,惠州市地税局也结合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在社保缴费等方面努力做好相关衔接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那么,“五证合一”将给社保等带来哪些影响?惠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五证合一”后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将进一步规范。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实际上,深入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惠州市地税局近年来一直积极行动。2015年9月1日起,惠州市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了工商、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税务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一年多来,全市地税部门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设立登记17462笔,变更登记17858笔,注销登记135笔。

惠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在推进“五证合一”过程中,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推进各项工作,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等重点岗位的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提升群众办事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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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登记办理流程简化

据介绍,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按照规定,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此外,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于已从工商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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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社保参保缴费将受惩戒

根据规定,简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对于已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产生用工的企业,应通过查看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方式,核验是否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对存在虚假公示、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的,要督促企业更正;情节严重的,应由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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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可作缴纳车船税报账凭证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曾有这样的疑问,公司取得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账凭证吗?惠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报账凭证。

惠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规定,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该负责人介绍,广东省地税局及时转发了上述通知,提出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应向纳税人特别是单位纳税人,宣传《公告》中关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内容。纳税人确有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此外,保险机构每月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以便纳税人换开纳税完税证明。

■热点问答
不是本地户籍也可在惠州参加社保

问: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缴费基数怎样确定呢?
惠州市地税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出现缴纳的社保费金额不同的情况是由于办理参保时填写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原因。

问:不是惠州户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在惠州参加社会保险吗?
惠州市地税局:可以。惠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市户籍人员在惠州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在惠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问: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以往年度月份未参保的时段,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
惠州市地税局:惠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缴费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后,到主管地税分局刷卡缴费。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处罚?
惠州市地税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应聘时公司说有社保,然而上班半年了发现并没有,该如何维权?
惠州市地税局:根据社保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应保未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将这种情况向人社部门反映。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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