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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品房未入住是否要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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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09: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惠州市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是否和其他省一样有相应的折扣?是否应该出公摊水电费?”近日,市民金先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惠州空置房物业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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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称,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收取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作为物业买受人(业主)如果已收楼尚未入住或者是建设单位已经交付物业但业主未收楼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如果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楼,业主也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另一种是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中都规定了 “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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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醒,如市民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此外,至于物业水电分摊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称,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包含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等共用设施设备。


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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