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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一定要看!!大亚湾规范商品房销售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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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15: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大亚湾区房管局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有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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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定金、预定款等,不得开展任何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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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前,销售人员应向购房人讲解《商品房购房须知》(附件2)相关内容,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双方应在《商品房购房须知》上签字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3日内将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房购房须知》提交至区房管局房产管理股;与购房人正式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才能要求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房款。在未网签购房合同前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除定金外的任何房款。购房款须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网签之日起30日内,向区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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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抵押的房屋,在销售时应按照《担保法》第49条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等书面协议、收取预购定金前将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并与购房人约定解除抵押的具体时间。

加强商品房市场的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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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售许可证延期、预售资金查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大亚湾区房管局将自动采集上述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大亚湾区房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的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开发企业合法、合规销售。

商品房购房须知 9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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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在线整合自:大亚湾发布)



发表于 2016-6-4 18: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开盘前的认筹要不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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