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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涌义联上沙田村干部涉嫌挪用公款和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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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2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霞涌义联上沙田村干部涉嫌挪用公款
1、2012年霞涌义联上沙田收到住宅地补偿资金共461120元,除去村民果树补偿款264000元,余197120元一直存入村干部洪某的私人帐户。
2、2015年2月,村里以8万元每栋的优惠价卖了5栋宅基地给符合条件的村民,共得卖地款40万元,此笔款项亦存入私人帐户。
3、2015年2月,上沙田村收到19栋宅基地部分卖地款182万元(应为266万元,其中55万元至今未到帐),除去村民分红115万元、村民果树补偿、建公厕等开支后,余488006元亦存入洪某私人帐户。
    经我们村民2015年10月16日在网上举报村里集体资金去向不明后,洪某于2015年10月23日存入财政结算中心三笔款项共计765126元,10月26日存入霞涌财政结算中心三笔款项共计181673.71元。洪某以上二次转存合计946799.71元。截止2015年10月31日,霞涌财政结算中心上沙田帐户现有954729.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村干部将集体款项90余万元巨额资金一直存入私人帐户,经举报后才存入霞涌财政结算中心,是否存在触犯《刑法》行为,请安检法部门介入调查。
    另外2015年1月上沙田村卖出19栋宅基地,卖地款得266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6日,实际收到卖地款211万元,还有55万元一直强调没到帐。土地买卖合同是如何规定卖地款的划拨方式,这55万元究竟是未到帐还是被挪用他用,也请相关部门给于予以调查。
二、贱卖村里集体土地
  2010年8月25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麻桐树”6741平方米以100元/平方米卖给钟某、陈某。2010年8月29日上沙田村小组与钟某、陈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显示买卖土地6741平方米,以100元/平方米计算,成交价格674100元。2010年9月付清,当日已存入结算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麻桐树”土地转让所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中代表前面的村小组代表人数是否超过三分之二,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土地买卖没有依法在土地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且以100元/平方米如此廉价的担架转让,6741平方米的卖的款674100元,如此贱卖集体土地十分存在暗箱操作?
请相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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