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地不过户 10年后被告知“没卖” 买家信任中间人未办理任何正规手续 买地款恐打水漂 大亚湾区市民刘女士称,12年前,她通过中间人购买了陈某名下一块地皮,拿到了相关证件但一直没过户;几年前她要求陈某为她做公证时,却被告知该地皮没有卖给她。陈某的姐姐陈女士称,该地皮是她和丈夫在20年前以弟弟的名义买的,并称不认识刘女士,未收过卖地的钱。 ●买家 没签订合同也没有收据 刘女士目前在大亚湾区澳头生活。她说,2001年9月,她和姐姐两家人筹钱,由她通过同事苏某介绍,从骆某手中购买了西区上杨两块地皮(各100平方米),每块地皮5万元,其中一块是澳头陈某名下的,另一块是邓某名下的。 刘女士回忆,交易时两块地皮主人都没在场。骆某将两块地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以及陈某、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苏某转交给她,她也将购地款10万元通过苏某转交给骆某。 “当时我们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收款收据。”刘女士说,因当时信任中间人,就没有办理这些手续,而且买地后也没有办理过户。2010年10月底,大亚湾区国土部门通知土地盘整,刘女士遂到国土部门将这两块地以她的名义进行登记。 2011年6月,为办理地皮过户手续,刘女士通过之前买地的中间人找到原地主陈某和邓某办理地皮的公证手续。“邓某很快就帮我们办好了公证手续,可陈某的姐姐、姐夫却说地皮没有卖给我,说我的证件是假的。”刘女士说,后来她通过多方了解得知,陈某名下有两块相邻的地皮,都是其姐姐陈女士、姐夫蔡某以其名义买的。后蔡某将其中一块地皮卖给西区李某,李某又卖给骆某,直至2001年骆某通过苏某卖给了她。 刘女士回忆,2011年11月,陈某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称该地块的证件遗失。此后,陈某又到国土部门要求补办证件。刘女士和家人多次找陈某及蔡某协商,且当时的介绍人苏某写了证明,证明骆某将陈某的地卖给了她。“但他们拒不承认12年前将这块地皮卖给了我,也不肯为我们办公证手续。”刘女士说。 ●地皮主人 不认识买主未收卖地钱 昨日上午,记者找到陈女士,她说,该地皮的具体买卖由其丈夫蔡某操办。“20多年前,我们就买了这块地,是以我弟弟的名义买的,我们想着买给他建房子。”陈女士说,当时购买该地皮只有两三万元。 陈女士说,直到刘女士找到她弟弟称要办理买地皮的公证手续,她和丈夫才得知自己的地皮已经被卖了。之后,她弟弟确实在报上刊登了地皮证件遗失启事,但后来从国土部门取消了补办申请。 “我们不认识刘女士,也没有收到过卖地的钱。”陈女士说,她和丈夫已多次向刘女士解释,她丈夫已做好资料,准备到大亚湾区公安局报案。
●卖家 收过卖地款不认识陈某 刘女士向记者出具了一份中间介绍人苏某于2011年11月20日写的一份《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中苏某称,2001年9月,他在家将十万元交给骆某,骆某将陈某的地皮及邓某的地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 昨日上午,记者和骆某取得电话联系。 骆某称,他向苏某先后卖过地,也收到了苏某转交给他的卖地款,但他声明自己所卖的地皮中一块是他儿子名下的,另一块是其堂弟的,还有一块是介绍西区某朋友卖的地,但该朋友说不用他处理。“我不认识陈某,也不知道是他的地,苏某怎么卖地给刘女士的,我也不清楚。”骆某说。 律师说法 买家需自己取证证明买卖关系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土地买卖关系有争议的,本案中,刘女士需自己取证来证明与原地主存在买卖关系。 邹朝贵说,在没有取得土地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买卖是无效的。如果本案中原地主确认没有卖过土地,则刘女士所发生的土地买卖很可能属无效。 邹朝贵提醒,买卖土地时,首先要核实该土地能否合法买卖;可买卖的土地,要对其转让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交易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土地买卖后一定要及时过户,不过户则存在风险,物权无法实现。匡湘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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