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城 发表于 2020-12-24 10:03:50

滥用“最高级”“最佳”……珠江四季悦城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本帖最后由 千城 于 2020-12-24 10:05 编辑

为避免误导购房业主,维护惠州楼市平稳,惠州市大亚湾近年来持续加大了开发商违法广告的查处。日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市监西处字〔2020〕127号)》,针对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珠江·四季悦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2020年7月1日,该局收到投诉称“珠江·四季悦城”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7月14日,该局西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区龙海二路288号的“珠江·四季悦城”楼盘营销中心进行检查,楼盘宣传单张包含“珠江·四季悦城 一线坪山河 一城阅墅境”字样。
同时,该宣传单张还有:“时代之芯 湾区精筑 世界级城市生活圈”栏目包含“5分钟直达坪山地界”“60分钟即达福田中心区”等宣传内容;在“坪山河畔 湿城公园 亲水私属公园”栏目包含“更是传统风水学的富裕尊贵之地”宣传内容;在“匠心品质 都市梦想 26载珠江好生活”栏目包含“中国最具实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宣传内容。
基于核查事实,该局对开发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经核查,珠江·四季悦城发布的宣传内容包含“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八项,即“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即“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属于违法广告。
在惩处环节,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珠江·四季悦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相关处罚条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对开发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来源:南方+ 记者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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