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sms_tgtVVVRd 发表于 2019-4-8 14:39:25

惠州入选广东"网约护士"试点城市 试点时间至今年12月

《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发布,确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惠州等9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至今年12月。

护士至少具备5年经验

《方案》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含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方案》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9市是试点地区,各试点市应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其他12个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以县(市、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开展试点。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省卫健委确定首批43项目

《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包括:出院后患者,高龄或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母婴人群,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

“互联网+护理服务”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涵盖了基础护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产后访视、骨科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内容。

《方案》还特别规定了4类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等情况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可以自主开发信息平台

《方案》指出,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分管院长,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从业护士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

信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系统等,具备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

对服务对象实施“双评估”

《方案》规定,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试点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实施“双评估”,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信息平台上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

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方案》明确,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护理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现有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工作;非公立非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现有护理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内涵后自主定价;非公立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不得提供超出服务项目目录)、自主定价,试点期间的费用标准可综合考虑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位等因素。

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完成后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发布,确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惠州等9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至今年12月。

护士至少具备5年经验

《方案》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含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方案》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9市是试点地区,各试点市应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其他12个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以县(市、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开展试点。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省卫健委确定首批43项目

《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包括:出院后患者,高龄或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母婴人群,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

“互联网+护理服务”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涵盖了基础护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产后访视、骨科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服务内容。

《方案》还特别规定了4类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等情况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可以自主开发信息平台

《方案》指出,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或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明确分管院长,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从业护士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机制。

信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系统等,具备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

对服务对象实施“双评估”《方案》规定,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试点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实施“双评估”,组织医师、护士、药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疾病情况、健康状况、既往史、心理/家居条件、护理需求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试点医疗机构要在信息平台上对从业护士、服务对象及相关照顾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

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方案》明确,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护理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现有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工作;非公立非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按照现有护理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内涵后自主定价;非公立营利性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供需双方需求自行设立服务项目(不得提供超出服务项目目录)、自主定价,试点期间的费用标准可综合考虑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位等因素。

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通过网络页面、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完成后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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