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颜99 发表于 2017-12-17 20:57:55

欠债还钱!今年4名“老赖”因拒不履行还款被大亚湾司法拘留

本帖最后由 湾小颜 于 2017-12-17 21:01 编辑

司法拘留作为司法强制措施之一,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的重要手段。但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的误解和对法院判决的轻视,加大了执行工作难度,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一直以来,大亚湾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柔性执行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据统计,2017年以来,大亚湾法院仍有4人被司法拘留。

可笑竟想以拘代还
江某向蔡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蔡某多次追讨,江某却不承认借款事实、不偿还借款。
2016年4月,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某偿还借款。大亚湾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后,判决被告江某偿还借款及利息12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4月,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江某家,其均不在家。
直到有一次,法官们赶到发现,江某正坐在家中等待执行法官上门,并伸出双手同意被带走。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江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江某坚持自己无偿还能力,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
期间江某对法官的释法说理置若罔闻,并多次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后来江某在充分理解法律后,知晓被拘留后仍旧要履行义务,便主动打电话到法院向执行法官道歉,并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蔡某,协商还款事宜。

可憎企图搬家逃避义务
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分两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0万元,并口头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来黄某未按约定还款。
2016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大亚湾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判决黄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2017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黄某国土、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多次发出传票不到庭的情况下,11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李某反映,黄某正准备搬家且去向未知,执行法官立即行动,将黄某拘传到庭。
经调查了解,黄某及其妻子都有固定收入,且都是所属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具备履行或部分履行能力,但其坚持自己每月只能偿还3000元,态度消极,无法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认可。
鉴于黄某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法院遂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可悲“躲猫猫”致在看守所过年
大亚湾一建筑器材租赁部(下称租赁部)与黄某经营的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由工程公司承租租赁部的建筑材料,约定了租金。
合同生效后,租赁部依约交付了租赁物,但工程公司没有按时交付租金。多次催讨下,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承诺支付租金约65.5万元,但最后仍然没有兑现承诺。
无奈之下,租赁部负责人将其告上了法庭。2016年1月,在大亚湾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但黄某支付了2万元后,又拒不履行支付剩余款项义务。
2016年4月,租赁部负责人向大亚湾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封了黄某的车辆,但车辆的价值与执行标的存在较大差距。期间黄某承诺支付余下租金,但又和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多次电话沟通拒不到庭。
鉴于其主观上存在规避执行的故意,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2017年正当黄某准备回家过年之际,被执行法官逮个正着,原本想欢欢喜喜与家人团聚的黄某,结果却在看守所过了个年。
可叹拒不申报财产抗拒执行终被拘
惠州加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变压器订购合同,总价款为16.7万元,但加某电力公司仅给付11万元。
在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6月,科某电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加某电力公司支付余下货款5.7万元及利息。
2017年4月,科某电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加某电力公司名下无有效财产信息。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加某电力公司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共6件,其中拖欠劳动者工资1件,拖欠合同款5件。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加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通知他来法院进行财产申报,并向他释法析理,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
曾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仍拒不申报财产。鉴于曾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性质恶劣,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的拘留。
“ 对话 法官 ”
被执行人:法官,如果我被拘留,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法官: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司法拘留并不能减免法定义务。相反,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如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该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法官,我被拘留过是不是就不用担心再被拘留了?
法官: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重复拘留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是说一年只能拘留一次,或者说一案只能拘留一次。只要实施了严重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符合采取司法拘留的条件时,也可能会出现一年被拘留两次、一案被拘留多次的情况。
被执行人:司法拘留能否超过十五天,或者少于十五天?
法官:司法拘留一次最长期限是十五天,但是当事人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实务操作中,往往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偿还了债务或者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提前解除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法释官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是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发出的传票等漠视不理,被法院拘传到庭后才喊冤,称自己不是不愿意履行义务,而是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收到法院传票后如时到庭,也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拘传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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