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仔 发表于 2017-5-5 09:31:36

大亚湾区法院通报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获得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据介绍,柴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来通过法院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39万余元。随后,其再度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大亚湾区法院依据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扣除了停工留薪期工资重叠部分,支持了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217.1元。


2013年3月,柴某入职明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5545.9元。2014年8月,柴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的摩托车与史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来,柴某起诉史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费用共3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柴某向大亚湾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5年7月,大亚湾区劳动局认定柴某为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明某公司对工伤认定没有提出异议。柴某与明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向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6550.8元的请求。明某公司不服,向大亚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柴某因事故所受人身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了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及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有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实,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柴某的停工留薪期是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4日为365天。但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已就柴某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天(共计234天)误工期间的损失作出认定,并已判令对该期间的损失作出赔偿。所以234天的误工损失与柴某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重叠计算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故判决将数额调整为24217.1元。判决后,双方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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