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湾 发表于 2016-4-24 19:16:16

深圳客在大亚湾买房陷入“深坑”,房子没买成倒赔了8万6!!

近段时间,大亚湾的楼市非常火热,价格也水涨船高,带来的隐形问题也随之爆发!一不小心,将陷入“深坑”里去!



柴某在大亚湾区买房付了首笔款后,去银行申请按揭却因个人缘故无法办理。开发商起诉柴某,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37.6万元。经法院的判决,柴某赔违约金8.6万元给开发商,购房合同解约。


据了解,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柴某与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大亚湾区西区某楼盘的一处商品房,总房价188万元,面积233平方米。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即首期款为27万元,余款161万元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超过15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且购房者按累计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柴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首笔款16万元,剩余房款欲向深圳一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是,因柴某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其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而柴某也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8月7日、9月26日,开发商两次向柴某寄送律师函,先通知柴某一次性付款,后通知解除合同。
后来,开发商起诉柴某,要求法院判令柴某支付违约金37.6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大亚湾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逾期付款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但若开发商逾期交房,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较低,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并考虑到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方和补偿无过错方所受损失的效果,大亚湾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按累计应付款的10%计算。因双方均明知被告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双方仍签订购房者以“首期款银行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故双方对合同的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违约金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即购房者应向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按累计应付款的5%计算为宜。购房者应支付而实际未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为172万元,即柴某应承担的违约金为8.6万元(172万元×5%)。

一审判决解除开发商与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柴某向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6万。该违约金在柴某已付购房款16万元中扣除,扣除后的余款返还柴某。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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