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ssom 发表于 2016-3-1 16:27:01

男子3个月内5抢加油站便利店 获刑12年

       一男子在深夜凌晨时段,驾驶摩托车专抢加油站便利店,3个月内连续作案5次。由于该男子系累犯,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万元。

  据了解,张某于2015年4月至7月期间,挑选人少的凌晨时段,驾驶摩托车持刀抢劫了澳头、西区、响水河等多个加油站的便利店,抢劫财物不仅包括便利店现金、香烟等,连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手机也一并被抢走。由于屡屡得手,张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抢劫财物也越来越多,甚至两次抢劫同一加油站。大亚湾警方锁定张某的作案嫌疑后,在一村口将其抓获。

  据悉,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大亚湾区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万元。

       来源:惠州日报作者:赖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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