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游民 发表于 2016-2-20 12:28:56

霞涌义联上沙田村干部涉嫌挪用公款证据确凿,相关部门为何迟迟不予处理?


霞涌义联上沙田村干部涉嫌挪用公款证据确凿,相关部门为何迟迟不予处理?

挪用公款事实如下:
1、2012年霞涌义联上沙田村收到住宅地补偿资金共461120元,除去村民果树补偿款264000元,余197120元一直存入村干部洪某的私人帐户。
2、2015年2月,村里以8万元每栋的优惠价卖了5栋宅基地给符合条件的村民,共得卖地款40万元,此笔款项亦存入私人帐户。
3、2015年2月,上沙田村收到19栋宅基地部分卖地款182万元(应为266万元,其中55万元至今未到帐),除去村民分红115万元、村民果树补偿、建公厕等开支后,余488006元亦存入洪某私人帐户。
    另2015年1月上沙田村卖出19栋宅基地,卖地款得266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6日,实际收到卖地款211万元,还有55万元一直强调没到账(是否被挪作它用)。
经我们村民2015年10月16日在网上举报村里集体资金去向不明后,洪某于2015年10月23日存入财政结算中心三笔款项共计765126元,10月26日存入霞涌财政结算中心三笔款项共计181673.71元。洪某以上二次转存合计946799.71元。截止2015年10月31日,霞涌财政结算中心上沙田帐户现有954729.08元。
根据霞涌财政结算中心入帐时间,村干部挪用90余万超过3个月才存入结算中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根据以下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我们村民从2015年10月开始网上举报至今已达半年了,仍没有收到霞涌政府相关部门任何书面回复,涉事的村干部仍没有作相关处分。举报村干部违法犯罪证据确凿,为什么政府就是不管不理?


wx_阿红_ojvCZ 发表于 2016-2-20 20:27:30

对于不作为的村干部要严厉处理。现在霞涌周边环境乱得很,比起深圳差得太远了,现在惠州不是在向深圳学习吗?深圳的杨梅坑也是大亚湾的,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惠州要加油呀。

秋風 发表于 2016-2-21 21:57:57

又是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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